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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由中國政府提出,並與印度和緬甸政府共同倡導的在建立各國間正常關係及進行交流合作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新中國成立前後,毛澤東主席多次發表聲明,表示中國願意在和平、互利及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基礎上同世界各國建立外交關係。
  1953年12月31日,周恩來總理在同印度政府代表團就關於兩國在中國西藏地區的關係問題舉行談判時,首次完整地提出了互相尊重領土主權(在亞非會議上改為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惠(在中印、中緬聯合聲明中改為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1954年6月25日至29日,周恩來總理先後訪問印度和緬甸。周恩來總理分別於28日和29日同印度總理尼赫魯、緬甸總理吳努發表聯合聲明,確認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指導兩國關係的原則。
  1955年4月18日至24日在印尼萬隆召開的亞非會議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得到了引申和發展,並被吸納進會議通過的處理國際關係的十項原則之中。(據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  (原標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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